时间:2019-03-14 14:25:43
【法律拓展】
毒品犯罪隐蔽性强,部分案件中当场查获毒品,但被告人拒不认罪,否认明知运输的系毒品;或者未查获毒品实物但是有下家指认,被告人拒不认罪。对于这类被告人“零口供”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怎样认定毒品犯罪事实成立?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座谈会纪要里有明确的规定,但是在实务中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,导致司法认定出现困难。
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部分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,了解最高法关于毒品犯罪中被告“零口供”的裁判规则,以供阅者参考。
规则一:运输毒品中被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,被告人“零口供”拒不认罪的,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
——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,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,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、方式、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,结合被告人的年龄、阅历、智力等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判断。
规则二: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主观不明知
—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对运输毒品具有主观上的明知,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,不能得出被告运输毒品的唯一结论,不能对被告定罪。
规则三: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推定被告主观明知
——具有最高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第十条列举的十种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之一,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,可以认定其“明知”是毒品,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。
规则四:对于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指控犯罪,有下家指认,被告人“零口供”拒不认罪的,如何审查认定
——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未查获毒品实物的犯罪事实,只有依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,且不存在合理怀疑时,才能依法认定